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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老牌影院恶意拖欠员工工资 上海长宁法院释明法律促网络购票平台协助执行

2019-11-28 17:42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星美影院作为老牌影院,曾在业内独树一帜,但因经营不善旗下多家影院关门,拖欠工资成为常态。员工李亮就因此与星美影院所属的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名翔公司)对簿公堂,并赢了官司。然而,上海名翔公司却不愿履行裁定规定的法律义务,成为了老赖。

尽管部分影院仍然正常营业,但顾客多经由淘票票、猫眼等购票平台购票,能否扣留票款成为了执行的关键所在。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从互联网购票平台入手,推动第三方协助执行,促使上海名翔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确保李亮拿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星美影院拖欠员工工资

李亮是上海一家星美影院的员工。近年来,影院的生意每况愈下,导致李亮的工资没了着落。李亮表示,星美影院没有给他缴社保,工资和加班费也一拖再拖。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他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审理,并缺席裁决上海名翔公司支付李亮劳动报酬9.5万余元,但上海名翔公司却拒不履行裁定,李亮向上海长宁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长宁法院依法向上海名翔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但上海名翔公司依然置若罔闻,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送达传票后该公司亦未到庭。

 

外高桥店卖票红火

上海名翔公司是否真的连一名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事实并非如此。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的星美国际影商城外高桥店还在正常营业中,而且生意较为红火。执行法官打算依法扣留该店的营业款来支付被执行人拖欠李亮的工资。

然而,令执行法官感到棘手的是,外高桥店每天都售出大量电影票,但顾客大都通过“淘票票”“猫眼”等第三方平台购票,由第三方购票平台与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结算。且现场购票也多是顾客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直接转账给上海名翔公司的关联公司。

此外,上海名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遥控指挥员工对该影院进行管理。由于员工工资及采购款项等均由关联公司支付,放映设备也由关联公司租赁,执行法官现场查封了上海名翔公司的电脑等办公用品,其价值不足偿还拖欠李亮的工资。

执行法官遂发函至淘票票和猫眼等购票平台,要求扣留被执行人上海名翔公司应收票款9.5万余元。

 

网络购票平台拒绝协助扣留票款

然而,淘票票公司回函称,其只负责运营“淘票票”APP,维护该APP的正常运转,消费者通过“淘票票”APP购买的电影票款是由其关联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收取。星美国际影商城外高桥店的票款,是由成都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票务平台合作协议》进行结算,上海名翔公司没有与其签署过合同及业务往来。淘票票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猫眼公司也回函称,与上海名翔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星美单店均由深圳星美名翔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直接缔结合约结算票款。猫眼公司以将票款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汇至法院指定账户涉嫌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法院释明 平台配合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执行法官向淘票票公司和猫眼公司分别释明: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有关单位必须予以协助,不得以被执行人没有与其签署过合同及业务往来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否则,法院将依法对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予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

经过法院的释明,淘票票公司和猫眼公司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并尽快将票款扣留汇至法院账户。在法院的执行威慑下,上海名翔公司于淘票票公司和猫眼公司协助法院划款之前,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

 

名词解释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分为三类:单位的协助执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法官说法

积极应对新型交易模式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与其他领域的不断融合,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与娱乐业融合所产生的“淘票票”、“猫眼”等购票平台,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这种新型交易模式也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上海名翔公司为了规避法院执行由关联公司与互联网第三方购票平台签约收取票款,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财产和收入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范围,法院有权要求其他单位予以协助执行。

本案中,当购票平台拒绝协助执行时,执行法官没有轻易放弃,而是积极进行法律释明,向购票平台强调了不协助执行的后果,最终获得了这些平台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