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400-999-7576
                       400-697-0701

法律文集

您当前所在页:主页 > 法律文集

5岁女童攀爬架上摔下致十级伤残 法院:幼儿园管理欠缺 没有尽到完全安全保护义务

2019-11-20 17:25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对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5岁小女孩媛媛(化名)从幼儿园的攀爬架上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涉事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8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69月的一天,5岁小女孩媛媛在幼儿园进行室外活动时,从攀爬架上摔下受伤,园方随即通知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媛媛送至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媛媛的伤情为“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骺板线性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1月,媛媛家长起诉至上海长宁法院,认为媛媛受伤是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责任造成的,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幼儿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事发当时旁边有两个老师和一个保育员,媛媛往上爬的时候有老师在下面扶着,媛媛是摔下着地后扭伤的。幼儿园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不能导致全责;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媛媛受伤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长宁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小朋友进行室外活动时,一位老师看护部分小朋友跳绳,另一位老师看护部分小朋友攀爬,保育员在附近给小朋友擦汗。媛媛参加跳绳活动后参加攀爬活动,有七八个小朋友同时在攀爬架上攀爬,媛媛和另外两个小朋友离看护老师比较近。攀爬架高2.3米,宽2.9米。在攀爬中,媛媛忽然踩在倒数第二根绳索上摔下来,坐在垫子上面喊疼并哭出来,看护老师马上上前察看媛媛伤情,随后立即通知卫生老师和家长。

2019年425日,上海长宁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做出判决:涉事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8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认为,攀爬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安排五周岁左右的幼童参加这项活动,幼儿园所负的看护义务更需严格。就本案而言,原告作为5周岁的幼儿园大班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老师安排进行正常攀爬并无过错。反观被告方面,在有多名幼童同时攀爬高2.3米,宽2.9米的攀爬架的情况下,仅安排一位老师现场看护,显然无法尽到完全安全保护义务。因此,原告摔倒受伤,与被告的管理欠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逐项审核原告诉请后,法庭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