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投毒案当事人 服刑19年被判无罪释放 申请4100万赔偿!
2018-07-19 17:38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1999年,李锦莲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杀死同村两名儿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此后19年,李锦莲和女儿李春兰不断进行申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也曾为此案奔走呼吁。
这件案子从发生到再审再到最后的无罪释放,其中的曲折只有李锦莲自己才明白,而累积的11份有罪供述,李锦莲却用了不同的签名,不管是哪个无端冒出的桂花糖还是别的....这件案子的最后促成,离不开三代律师的坚持、多名法官的不懈努力以及人大代表的推动,让人遗憾的是在这些过程中,已经有人永远看不到,李锦莲无罪释放的那一刻了。
2018年7月18日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李锦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00余万元。
【案情历程】
时隔近7年,入狱19年的李锦莲迎来最高法指令的第二次再审。2018年5月18日上午9点,该案将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
李锦莲在被审讯期间共作过11次有罪供述,但之后全部翻供,并称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锦莲与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被发现后,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引发李锦莲的不满。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将一包“速杀神”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乘机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致使肖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用后死亡。
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李锦莲坚称无罪,在狱中共申诉223次。
2011年2月24日,该案迎来变化。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7个月后,该案再审开庭。
再审裁定书显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明李锦莲犯罪的证据有不足和薄弱之处,直接证据只有李锦莲的有罪供述,且证据存在矛盾。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当时出庭的检察官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存在争议和不当之处”。
2011年11月10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李锦莲案受到法学界常年关注。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多年以来,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当地退休司法界人士为李锦莲持续呼吁。
2016年2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延友接力代理此案。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建议。
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当庭释放。
2018年7月18日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李锦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00余万元。
【改判理由】
一、犯罪工具桂花奶糖的来源不明、去向不能确定。
根据李锦莲的供述,其用于投毒的桂花奶糖是在遂川县城一家杂货店购买,在购买桂花奶糖的同时,还购买了白糖和面条。但该杂货店的店主谢某玲、龙某生夫妻二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谢某玲称只能确定李锦莲在其店里购买了白糖和面条,对于是否购买了桂花奶糖不能确定;龙某生称李锦莲在其店里只购买了白糖和面条,并没有买其他东西。因此,对于犯罪工具桂花奶糖来源于何处,未能得到相关证人证言的证实。
关于桂花奶糖的去向,根据李锦莲的供述,其在杂货店总共购买了10粒桂花奶糖,除4粒用于投毒外,其余6粒在1998年农历8月月17日(公历10月7日)上午分两次给其儿子李平吃了,是先给2粒,后又给4粒。而李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对于是否吃糖以及吃糖的数量,则存在不同的描述,其中1998年10月月14日称其不吃糖;1998年12月8日称分两次吃了10粒,一次5粒;1998年12月10日则称李锦莲拿了两次糖给他吃,一次4粒,还有一次记不到了。可见,李锦莲的供述与李平的陈述,不能互相印证。因此,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桂花奶糖的去向
二、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证据印证。
对于如何将老鼠药拌在桂花奶糖上,李锦莲供述称,其剪开老鼠药后,将桂花奶糖糖纸剩开,用火柴杆将老鼠药挑到桂花奶糖上,后将火柴杆丢到厅下门角垃圾堆里。因李锦莲供述用于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火柴杆并未查获,在李锦莲家提取的剪刀未进行任何技术鉴定,所以,李锦莲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法得到在案证据印证。
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印证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证人袁某仔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案发前听到李锦莲对李平讲去小便,然后朝通往肖某香家小路上走,而对于李锦莲具体进了哪个厕所,其并没有看见,也没有看见李锦莲还做了其他什么事。
证人李平对于李锦莲在回家路上是否在本村大屋场三岔路口停留过,存在相反的陈述,起初几次均称没有停留,最后一次称走到大屋场时,李锦莲讲去解小便,朝厕所方向走去,但其看不到去了哪个厕所。证人张某凤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听到肖某香呼喊救命前,在李某冲家门口口碰到李锦莲挎着吊篮带着李平从古塘口方向往上走。
证人刘某江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肖某香呼救前,在碾米厂处迎面碰到李锦莲带李平走来证人李某纶的证言仅能证明看到李锦莲和李平回家后,大约20多分钟听到大屋场哇哇响。上述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案发前李锦莲路过了茂园村古塘组大屋屋场三岔路口,或至多仅能证明李錦莲在经过大屋场三岔路口时讲要小便,朝肖某香家方向走去,不能证明案发当天李锦莲到肖某香家附近的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因此,李锦莲是否到过肖某香家附近的石壁处,是否在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在案并无直接证据印证。
三、两被害人死亡是否因李锦莲家的鼠药所致缺乏证据证明。
在案的江西省公安斤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化验鉴定书、江西省遂川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江西省吉安地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可以证明送检的从李锦莲家查获的“速杀神”鼠药中检出毒鼠强成份,案发后提取的桂花奶糖糖纸上检出毒鼠强成份,被害人李某林、李某红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毒死两被害人李某林、李某红的毒鼠强来源于李锦莲家的“速杀神”鼠药。
四、包装桂花奶糖的糖纸、塑料袋未提取到李锦莲的指纹等生物样本。
根据李锦莲供述的制作毒糖、投放毒糖过程,李锦莲在家格桂花奶糖的糖纸包装拆开,在奶糖上拌好鼠药再将糖纸包好放入红色塑料袋,然后将装有毒糖的红色塑料袋放在衣服口袋内,随身携带去其内兄陈某虞法家做客,在返回茂园村古塘组路经大屋场三岔路口时,将红色塑料袋放在肖某香家附近的石壁处。
据此,李锦莲与包装桂花奶糖的糖纸、装毒糖的红色塑料袋,应有过多多次接触但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在桂花奶糖糖纸、红色塑料袋上提取到了李锦莲的指纹等生物样本,李锦莲与毒糖糖纸、红色望料袋是否有过接触,无法得到证实。
本院认为,虽然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錦莲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