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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拍摄儿童情景剧100%上镜播出却未能履约 法院:构成违约应全额退款

2019-12-09 11:28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随着各类综艺娱乐节目的热播,越来越多的小演员、小主持人纷纷进入大众视野。不少家长感到,如果自家宝贝也能上节目、拍电影,既能培养孩子特长,又能为日后入园入学“加分”,说不定还会成为“明日之星”……然而现实中,有些家长就不小心落入了演艺消费的“坑”。

【案情回放】

    “您好,您的孩子已经入选XX电视台儿童情景剧面试……”2017年初,孙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电视台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她的儿子小亮(8岁)进入了某频道微电影拍摄选拔,请她带孩子去面试。接着,孙女士收到一条短信,上面有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孙女士一看在电视台面试,便放下心来,本着试试的心态带孩子参加了面试。

    面试当天,孙女士看到现场有不少打着“XX电视台网络情景剧拍摄”的宣传海报,还有其他孩子拍摄微电影的图片、视频等,就连面试老师的名片上也都印有“XX栏目组艺术总监、导演”的字样,这让孙女士感到“非常正式”。过了几天,孙女士又接到通知说小亮进了复试,孙女士高兴不已。

    小亮复试后,栏目组夸孩子表现非常好,可以进入剧组拍摄,但正式上镜前还需要专业的老师辅导。听到孩子能拍电影、能上电视,孙女士觉得这也是孩子露脸表现的机会,加上对方在协议中承诺:“在一年有效期内100%上镜、100%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孙女士更加放心,便爽快地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赞助协议》,支付了培训费、包装推广费等共计1.5万多元。

    炎炎夏日,孙女士陪着小亮辗转多地培训和拍摄,食宿、路费均由孙女士承担。在现场,孙女士还认识了其他同样带孩子来拍微电影的家长,孩子从3、4岁到7、8岁不等。他们说根据角色的不同,交的推广费或赞助费也不一样,从8000多元到1万多元。期间,小亮总共参与拍摄了三部影片。

    没想到的是,2018年4月协议到期后,孙女士和小亮却不见影片播出。孙女士多次催问影片播出进程,传媒公司用档期排满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费。最终,传媒公司告诉孙女士,小亮参与拍摄的一部影片因第三方在制作的过程中母片丢失无法播出。这时,其他家长也纷纷反映,他们孩子拍的片子也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播出,少数已播的并不是在电视上播出,而是传媒公司给了一个网络视频链接,且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时间。

    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孙女士等六名家长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全额退款。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传媒公司全额退款。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上诉。传媒公司辩称,首先,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第三,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传媒公司主张因案外人原因导致母片损毁,是不可抗力,法院认为,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传媒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应负的合同责任。对于已播出的影片,因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所以传媒公司仍构成违约。

    鉴于传媒公司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因其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孙女士等人要求传媒公司全额退费,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首先,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演出或是培训机构时,要对相关产业、合作的对象、对方的资质、知名度等有充分的了解,慎重选择。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避免入“坑”,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不清。如本案中传媒公司承诺的“100%播出”,应该对具体播出的平台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容易给对方留下可操作的弹性空间。最后,家长在带孩子参加各类活动和培训时,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多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出发,不可盲目跟风。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