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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零件自行组装枪支 法院: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9-11-07 10:59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案情回放】

20168月,周某通过互联网分别购得高精密钢管、射钉器、消音器等配件及钢珠、火药,并自行组装成枪支一把藏匿于其住处内。

201710月,公安人员根据公安部下发的《网络贩枪案线索》所载涉枪买家的姓名、电话及收件地址查找至周某住处,周某随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0184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查获的自制枪支一把、黑色瞄准器一个、钢珠、火药若干,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以案说法】

2018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周某认为自己是通过网购获取的零部件,只是拼装成了枪支,且主动交代罪行,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员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网购枪支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枪支,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次,民警上门抓获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周某辩称自己网购行为合法,组装的枪支在性质上只是玩具,不具有杀伤性,且藏在家中,社会危害性小。另外,周某认为在民警调查时自己主动交代了组装枪支的事实,行为应当构成自首。

检察员则表示,周某自行购买零部件组装枪支一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且民警是在确认周某涉案嫌疑后前往其住处将其抓获,周某当场如实供述,系坦白罪行,不构成自首。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判定性正确。公安人员系根据线索前往周某住所,其虽当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根据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