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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黄昏恋”遭悔婚 索要财物获支持?

2019-07-08 17:17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到晚年生活更需要另一半的照顾与陪伴,越来越多单身老人开始接受“黄昏恋”,然而,由于涉及财产、子女和世俗观念等种种复杂因素,许多“黄昏恋”往往容易产生感情纠葛。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杨某是一名退休职工,现年已78岁(已离婚),曾某43岁(已离婚)从事婚姻介绍事宜。两人在曾某的婚姻介绍所相识恋爱。

  2016年12月12日,经杨某之子在场同意,杨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男方杨某的工资卡交由女方曾某管理守家,共同开支;男方杨某现有住房,在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杨某百年归寿后,此套住房归女方曾某免费居住直至其百年归寿。当日,杨某将其退休工资卡及银行存款现金5万元交付曾某,曾某收取后立下字据,若女方反悔需将定婚金5万元退回杨某。

  随后,杨某、曾某同居生活。2017年1月,杨某认为曾某对其不关心、不照顾便将工资卡挂失(收回),工资卡中的3500元已由曾某支取。为此,杨某提出要求与曾某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曾某未同意。杨某要求曾某退还5万元定婚金,遭到曾某拒绝。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夫妻,是指根据《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未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夫妻协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对原、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原告催促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未与原告登记结婚,属于被告违约。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身体疾病在身,被告收取原告多年的养老积蓄5万元存款,将给原告造成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夫妻协议”无效,被告曾某返还原告杨某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中赠与财物要理智,双方确定婚约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人如选择再婚,婚前要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