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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用酒瓶砸人致死,法院判酒吧担责几层?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9-04-22 17:24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未成年人雷某两岁丧父,因母亲改嫁不知去向,从小由祖父母带大。9岁左右辍学随亲属外出打工,因不甘寄人篱下,擅自出走,在外流浪,一直混迹在无锡火车站地区及酒吧街等地。2012年10月11日,雷某在无锡一家酒吧舞台上跳舞时,因琐事对另一未成年人王某产生不满,遂持酒瓶击打王某头部,致王某头部受伤。经保安人员劝阻,王某离开酒吧。当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住处突发抽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王某系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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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被逮捕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酒吧系个人独资企业,冯某系该企业的投资人。刘某某、王某某系死者王某的父母,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酒吧、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1635.92元。

酒吧、冯某抗辩认为其在发现状况后,及时将雷某和王某拉开,且在酒吧门口设置了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未成年人不宜进娱乐场所  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吧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有法定义务防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酒吧、冯某无法证明其在事发当时设置了警示标志牌,且并未履行要求雷某、王某出示身份证件的义务,故酒吧未尽上述法定义务,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雷某实施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案中,无法查明雷某的监护人,其也无赔偿能力,刘某某、王某某可直接要求酒吧承担赔偿责任。考虑酒吧的过错程度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酒吧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崇安法院作出判决:酒吧、冯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刘某某、王某某225469.78元; 驳回刘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酒吧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案中,雷某系未成年人,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酒吧经营者接纳未成年 人消费违反法定义务

酒吧经营者违反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定义务,当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法院应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在被告承担责任不足赔偿原告损失的情况下,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在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且侵权事实确定的情况下,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对案件处理并无实际影响,且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受害者主张权利,故可不追加,以节省诉讼成本。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加之其过错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一般较小,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宜过高。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比例控制在30%以下,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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