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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9-01-30 17:25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如何认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罗镇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非法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有发生,已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顽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侵犯原告隐私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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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

原告:罗镇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2日,原告罗镇杉在被告郴州申湘天润汽车有限公司的雪佛兰4S店购买小轿车一辆,并一直在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2014年8月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使用021-10108888的太平洋电话车险号码不断致电给原告,因原告的手机提示该号码为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原告并未接听。

2014年9月3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又用021-10108888向原告推销车辆保险,原告接听电话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准确说出原告车辆的保险到期日,原告以其车辆保险到期日还有一个多月为由挂断了电话。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并未放弃,继续使用021-10108888拨打原告手机,均被原告拒绝接听。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于是换用021-61290886拨打原告手机再次骚扰并指责原告,同时说出了原告的姓名,原告表达了强烈不满。之后,原告多次致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00进行反映、投诉,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

2014年9月22日和29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一位自称姓支的女性员工先后两次致电原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原告的反复追问下含糊其辞地告诉原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从4S店这个渠道获取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但不清楚是4S店的哪个人或哪个部门提供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原告电话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反映、投诉产生通话费4.54元。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非法获取原告个人信息用于商业销售一事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裁判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隐私权纠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同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个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且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1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原告致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映、投诉所产生的通话费4.54元,系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罗镇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及通话费4.54元共计5.54元。

上诉期间,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四、评析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

一、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隐私权的问题;

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之称谓由来己久,但是在法律上却属于一个薪新的概念。“近代两大法系,无论是欧洲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不知道有‘信息’这个概念,也没有制定与信息有关的法律制度。”随着时代发展,信息革命逐渐使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到了 20世纪后半期,信息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的一个重要子部分,开始被人们所重视。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通信的愈发发达,个人信息权侵害受到人们越来越高的重视。然而何谓公民的个人信息,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也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著名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好个人信息,我们必须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个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探索性的界定。该《通知》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然而有学者也质疑这种表述,认为,“该《通知》并未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在笔者看来,当前,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前提之下,难以科学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基础之上,使用这种列举的形式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做法值得称赞的,也方便实务部门的适用。

就本案来言,我们不难看出,原告罗镇杉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的确属于《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是“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关系

在讨论完公民的个人信息之后,我们必然会谈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当前,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得比较完善。根据王利明教授归纳,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称为综合立法模式,譬如欧洲;

二是通过不同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可称为分别立法模式,譬如美国。无论我们现在还是将来会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都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要厘清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关系,学术界出现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个人信息包含隐私。该观点认为,信息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包括任何的信息,其中当然包括隐私信息。

第二种观点主张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该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应当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种观点主张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有交集但不重合的关系,二者之间不是简单的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个人信息可能包括个人隐私,但是其概念却超出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但是,在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之中,人民法院通常采取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譬如《冒凤军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这种实践做法得到了王利明教授的肯定,他认为,“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个人信息提供最基本的保护,且大体上可以涵盖个人信息的基本内容。”

三、隐私权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众所周知,人们的私人生活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全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希望在私人生活中内心安宁,不被他人窥视和打扰。同时,这也是人们能够正常生活下去的基本条件。然后,由于“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和尊重他人自行决定的理念被猎奇的心理与滥用权利的心态所淹没”,导致人们日常生活当中,隐私权并没有像人们想象之中那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给予了保护,其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权利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公开或者非法利用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

联系到本案来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多次使用021-10108888的大平洋电话车险号码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并在2014年9月30日致电原告时准确说出了原告姓名和原告车辆的保险到期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但拒绝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

四、本案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来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按法律明确的“赔偿道歉”方式予以支持。

同时,公民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来进行维权。同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几个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通过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个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且非法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有发生,已成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顽疾,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故原告诉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理应支持。  

五、立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致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并颁布一些适用于某些应予限制的行动或行为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标准。”为此,笔者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使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能够得到真正、有效、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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