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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教室奸杀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8-12-27 17:24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新闻12月27日报道,2018年12月27日上午,“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时被告人王哲(化名)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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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晚,16岁女生姚易(化名)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

次日清晨,姚易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同日,姚易的同学——17岁的王哲投案自首。

2017年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新东方男学生在教室杀死女同学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101号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姚某(16岁)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强奸后杀害,如此恶劣的犯罪,居然是一名未满18岁的学生所为。犯罪者的低龄化让我们无比痛心。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走向了犯罪的不归途。有些是平时就不务正业,是社会上的“问题青年”;而有些则是家庭环境优越、学习还不错的正常学生,由于无知、冲动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而未成年人犯罪,该不该受到严惩呢?我们经常提及的是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施害者的保护伞、挡箭牌。不能因为犯罪者未成年,就成为法律的意外保护对象,而应对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从本案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也同样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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