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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婚时的法律风险(下)

2018-12-07 16:00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十、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恋爱、同居,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何解?

今年3月份,50多岁的冒辟疆来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女朋友”董小宛,他称董小宛虽然比自己小十几岁,但是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他将30万元“结婚”款项已经交付董小宛,现分手后他起诉要求董小宛将30万元返还,董小宛却迟迟不肯交付(因为已消费),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30万元财物往来亦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属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双方涉案的该30万元款项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返还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未婚时的法律风险(下)

十一、恋爱期间消费及赠送礼价过百万,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吗?

2015年5月,李隆基对杨玉环展开热烈追求,经常一起约饭或一起下江南游玩,不时对杨玉环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在李隆基的“糖衣炮弹”下杨玉环终于当年国庆节表示同意与其交往。2015年底,双方互见对方父母,双方家长均很满意,协商一致决定择日举行婚礼,李隆基为早日结婚,相继赠送了杨玉环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奥迪牌轿车、苹果6手机,期间双方也拍摄了婚纱照。2016年4月3日清明节期间,杨玉环邮件李隆基提出分手,并要求李隆基以后不要再打扰她。李隆基多次挽留仍未让杨玉环回心转意。恋爱期间李隆基请杨玉环游玩、吃饭及赠送礼物等共花费约一百万元,关于上述款物李隆基是否可以要求杨玉环归还?

现实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于恋爱期间消费开支,系贺先生自愿支付,无须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事项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当预料到恋爱失败的后果,因此,不需要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的礼物。

其实吧,分析上述情况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李隆基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种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二是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三是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关于“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转移了所有权,特别是鲜花这样的时效性强的礼物,送花不回头,不需要返还。关于“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比如喝喝酒,赏月赏花赏秋香之类的,多半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不还。关于“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直白点讲都是那些洋牌子,李隆基对于自己的赠送行为当时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来说构成附条件赠与。如果杨玉环收礼又说什么“可臣妾做不到!”那就得返还。

十二、母亲不尽责,让恋爱未满的女儿嫁人怎么办?

离异后,母亲另组家庭,却把女儿丢撒在外祖父母身边不闻不问,听任外祖父母给年仅17岁、仍在校上学的女儿订婚、索彩礼、张罗嫁人。无路可走的女儿只好选择投奔父亲淮南王处生活。淮南王得讯后,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以母亲不尽监护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淮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女儿刘陵由母亲李某抚养变更为由父亲淮南王抚养,被告母亲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

刘陵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原被告在抚养过程中均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刘陵虽经法院确认由被告其母亲抚养,但其母再婚后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尽自己的监护义务。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刘陵自愿选择随其父亲淮南王生活的意见,对原告要求变更对其女儿的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滴。

十三、养胎待产费究竟该不该给?

2010年初,唐婉与比自己大11岁的陆游通过朋友李白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底两人开始同居。2013年1月,唐婉确诊怀孕。在得知喜讯之后,唐婉原本想与陆游商量尽快结婚,然而却被陆游以各种理由不断推诿。2013年4月,陆游终于向唐婉坦白其已经结婚的事实,而此时唐婉已怀孕四个月。唐婉在得知实情之后十分痛苦,但无奈已错过了做流产手术的最佳时期,何况此时胎儿已经成型,小燕初为人母更是割舍不下自己的亲骨肉。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唐婉决定生下孩子。

同时,陆游出具书面《保证书》一份,承诺因本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导致唐婉怀孕四个月,自愿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唐婉8万元作为养胎待产期间的费用。然而事情远没有像唐婉预想的那么顺利,在写下《保证书》后不久,陆游竟然“人间蒸发”了。天真的唐婉不仅没有得到这笔养胎费,甚至连昔日恋人也音讯全无,绝望之际,她拿着这份《保证书》将陆游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方向自己支付这笔费用。

陆游经法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游的书面承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依法应予认定无效的情况,故小燕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曾这样解释:本案系同居关系纠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道德上亦应受到谴责。陆游作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陆游承诺支付唐婉养胎待产费用乃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负担行为,判断该负担行为之效力,判断的对象是负担行为本身,而不是非法同居行为,二者是不同行为。故,虽然陆游与唐婉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定陆游承诺支付养胎待产费用的负担行为也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本案起诉时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陆游承诺的养胎待产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并非是对过往关系的对价和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陆游法定义务之履行。从常理角度,唐婉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陆游作为造成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于世道人心,于善良风俗,均不应认定有所违背。

十四、恋爱期间有些协议不是你动心就能签的!

原告梁山伯诉称,他与祝英台在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基于风水问题考虑,于2015年12月前往北京打拼,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楼房一套,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13万元。由于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时只能登记一方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只登记了被告名字,但后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占69.8%,被告占30.2%。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涉诉房屋进行处理,要求被告将首付30万元及房屋市场升值部分归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故,梁山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涉诉房屋69.8%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这并不影响权利人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处分相关权益。意思表示真实但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变动协议,仍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梁山伯与被告祝英台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梁山伯依约定请求确认所有权份额,应予支持。被告祝英台以赠与和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行抗辩,但未能就其抗辩事由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梁山伯享有涉诉房屋百分之六十九点八的所有权。

十五、恋爱期间付出的钱能否以不当得利收回?

已婚的范蠡和西施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范蠡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西施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再次因争吵大打出手并报警。此事发生后不久,两人分道扬镳。

范蠡先是一纸诉状将西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钱,但法院以范蠡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西施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范蠡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要求西施还款。

范蠡称当晚两人在西施的暂住处谈分手,西施情绪激动,把门关上后拿出一把刀不让范蠡出去,说自己没钱没办法生活,索要5万元,范蠡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就去ATM机转账。范蠡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西施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西施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否认自己用刀威胁范蠡的行为,认为范蠡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

而法庭上,西施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范蠡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范蠡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范蠡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范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后来是这样解释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当对该四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而本案中范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西施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阿勇配偶的情况,故范蠡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亦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十六、结婚礼金离婚时需要归还吗?

苏东坡2015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未婚妻朝云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现在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因为在订婚的时候两人的关系比较稳定,虽然两个人还没有真正的结婚的想法,但是也是决定一年之后就结婚,可是就是订婚之后的几个月的相处,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多,最后两个人就闹得不欢而散,各自寻找其他的爱人。苏东坡就向朝云要求返还当初的礼金,朝云称两人一起生活这段时间都已经抵消了,不用返还,双方就这样导致了争端,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诉上法庭。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依照现行的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十七、买房的钱到底是谁付?

2015年,48岁且已婚的项羽与32岁未婚的虞姬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之后同居。2007年,虞姬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房产。

2016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由于项羽一直未能履行承诺,与妻子离婚再娶虞姬,两人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分手。不料,分手后不久虞姬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项羽向法院起诉并出具了一份《抵押合同》,上面虞姬亲笔书写因欠项羽100万元,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项羽,承诺在还清欠款之前虞姬不得将此房出售或赠与他人,此合同终身有效。在法庭上,这对昔日情人各执一词。

项羽称自己分次将100万元借给虞姬让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事宜也都是自己亲自与开发商沟通办理。因当时基本都是现金往来,又没打借条,后来就一次性让虞姬写一张欠条。故虞姬才承诺用购买的这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亲自书写了《抵押合同》,承诺在需要时会随时还款。

而虞姬则称当时自己有孕在身,项羽说会和老婆离婚与自己结婚,这个承诺深深感动了她,为了表示自己愿意一辈子不离开项羽,才写下了这份《抵押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明欠款的《抵押合同》所载金额及一般正常的款项交付习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最终判决阿秀应向陈杰偿还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并驳回了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实吧,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虞姬出具的《抵押合同》中100万元欠款是否真实存在。项羽主张虞姬欠款100万元,除提供一张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外,还应提供相关付款行为的证据,否则就难逃霸王硬上工之嫌疑了,自然也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项羽主张该100万元欠款中部分用于为虞姬购买房产及支付银行按揭;虞姬也承认项羽支付了部分购房按揭款,但坚持认为首付款是自己支付,但又未能提交自己支付该首付款的相关证据,故推定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余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系项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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