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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富二代”、“飞行员”行骗百余万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2年!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8-10-25 17:26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出头的江某,小学文化,只身一人从家乡农村来到大城市,2007年至2011年间,做过飞行员、董事长,获利百余万元……别以为这是什么青春励志故事,这其实是一个诈骗犯走过的犯罪“轨迹”。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起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款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判,被告人江某以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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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我通过QQ聊天认识一个自称是法国华侨、集团董事长的男子林某,后来我们就开始交往”,据被害人万某回忆,在交往过程中,该男子以给员工发工资、还债、公司资金周转、家中有事、投资买地等理由向她借钱,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间共借款近百万元。

2011年2月,她发现林某真名叫江某,根本没有开过公司,也不是法国华侨,所说的身份都是假的。再过2个月,她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万某悔恨地说:“我和他交往后是想和他结婚的,所以才义无反顾地一次次借钱给他,甚至不惜卖掉自己的一套房子,还向妈妈借钱。”

同样是被害人的余某,认识的则是一个飞行员江某,“2010年6月,我通过QQ认识了江某,他自称是东方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很有钱,后来见面他穿了一身名牌,还给我看了他和许多空姐的合影,我就相信了他说的话,到2011年2月,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从确定关系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江某以有急事、上海买房、回老家、人在武汉身上没钱、买车、去香港和前妻办理离婚手续等各种理由,从余某处骗得钱款10余万。

2012年3月的一天,江某至上海某派出所处理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时,公安人员发现江某系被立为网上逃犯的人员,当即将其控制。江某就在不经意间,落入法网。

后经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江某虚构“董事长”、“富二代”、“飞行员”等身份,以做生意、谈恋爱、结婚、借款等理由,从被害人万某处骗取91万元、被害人李某一处骗取22万元、被害人余某处骗取15万元、被害人蔡某处骗取5.5万元以及被害人张某、李某处骗取若干钱款。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未曾实施诈骗,即使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其诈骗金额亦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二审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某提出其未曾实施诈骗,经查,万某、李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共同证实,江某虚构其系“董事长”、“富二代”“飞行员”等身份,以各种名目,骗取其大量钱款。相关QQ聊天记录、网上下载的材料等证据共同印证了上述事实。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江某还提出原判认定江诈骗金额有误,经查,原判认定江诈骗的金额不仅有相关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取现记录、短信内容截图等证据共同予以佐证,且原判对部分诈骗金额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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