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件对公司有何危害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公司何其重要,特别是空白的法律文件,很容易产生表见代理问题。对于表见代理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显然,当行为人滥用空白的法律文书
去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时,如果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公司将不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例如某员工离职,其公司要求该员工停止一切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公司并未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发布公告。如果该员工仍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滥用,不知情的他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文件有理由相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与之签订合同。
此时,虽然该员工实际无代理权,但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公司因而对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为防范前述法律风险,公鼎律师建议:
1、公司应严格规范公章的使用,坚决避免出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此外,公章的使用过程应记录在案,以备建档核查;
2、制定并落实公司法律文件管理制度,公司的法律文件实现专人专管;
3、公司应建立法律文件操作规程,规范出具法律文件,比如开具单位介绍信时应详细载明被介绍人的具体信息、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
4、员工的代理权被撤销或者终止后(比如负责与某个客户业务联系的员工离职),公司应及时公告或向相关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并做好相关法律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