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是申请执行人前一次申请执行时,还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
这个问题搁以前是不无争议的。因为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所以从文义上来看,应当认为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从前一次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算。但这么计算显然是不合法理也不科学的。因为从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中间必定会有一定的时间,如果这段时间较长的话,那么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案件刚刚终结执行,权利人就得立刻重新申请执行,否则就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所以有学者、法官主张,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该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之时重新计算,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持这个观点,但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何以能心安?
现在好了,依据来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还是从中断事由发生时中断,但中断之后重新起算时效的时间则可以自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这简直就是给前述问题量身定制的答案嘛。所以今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放心了,不管案件已经执行了多长时间,撤销申请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起算。
《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改动还是比较大的,这里对新旧诉讼时效规定附带做一个对比。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对比
民法总则规定 |
民法通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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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一年的时效期间 |
删除 |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起算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 |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新增) |
无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新增) |
无 |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新增) |
无 |
超过诉讼时效后的处理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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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时效的适用规则 |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新增) |
无 |
时效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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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时效中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时效的排除适用 |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新增) |
无 |
时效的约定排除之禁止 |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新增) |
无 |
仲裁的时效 |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新增) |
无 |
关于除斥期间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新增) |
无 |
例外规定 |
删除 |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