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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逐条研学:新增自行和解程序 |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

2017-01-25 08:50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按: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该稿现正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1月16日至2月25日),小编立即进行了逐条研学,并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热点之处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增加上位法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解读: 较现行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的表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依照行政强制法执行。

 

二、增加自行和解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 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解读: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自行和解程序,能够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事实上,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就作了类似的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此次只不过是将该程序上升为法律加以确认。

 

三、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种类并明确了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新增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种类,并明确了十五日到三十日的期限。

 

四、增加吊销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禁止申领同类许可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请同类许可证,并禁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至三年内在同类行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

 

第四款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领同类许可证。

 

解读: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对接。

 

五、增加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本条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增加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

 

六、增加醉酒人员处置途径,可通知领回看管也可送医醒酒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友、所属单位领回看管,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解读:执法对象千差万别,在执法实践中,对醉酒人员采取何种处置措施,可以由处警民警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做到既能维护醉酒人员合法权益,又能确保正常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 此次将上升为法律规定。

 

七、完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本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处罚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解读:考虑到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对单位难以起到惩戒作用。故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单位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并在第三章有关条文中增加对单位的具体处罚规定。

 

八、调整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部分情节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现行法表述:"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现行法表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九、调整了从重处罚的部分情节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新增从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行为的严打态势)

(四)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现行法规定的可是六个月内哦。劳教制度取消后,将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的期限由六个月内调整为一年内,更能体现对具有违法恶习的对象从重处罚的法律精神!)

(五)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新增从重处罚情节,现行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权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有过犯罪前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也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增加此情节,进一步完善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十、明确了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原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适用;本法规定有数个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的下一个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解读:这一部分内容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有过相关规定,此次修改有助于规范上述情节的适用。

 

十一、调整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将现行法中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两个情形进行了合并,便于执法实践操作)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在现行法“七十周岁以上”的基础上,新增了但书,即“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将现行法中“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修改为“哺乳自己婴儿”,更加简练、严谨)

 

十二、增加了对实施不同种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特殊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究期限内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解读:增加了对实施不同种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特殊规定,与刑法的追究时效规定相一致,有利于加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处力度。(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