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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
“今有李某(借款人)向王某(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伍佰贰拾元,(小写)19520元,每月14号还(出借人)2210元,如违约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按《平安普惠》贷款利率计算付给王某(出借人)。如因违反导致王某(出借人)产生逾期,本人愿接受王某(出借人)为此采取的一切处罚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今有李某(借款人)向王某(出借人)借到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44000元),现该卡欠款45683元(包括利息和违约金),该卡所有欠款全部由李某(借卡人)承担,每月16号为账单日,每月所产生账单到次月4号必须还上,如未及时还导致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由李某(借卡人)承担。2020年11月1号将此卡归还王某(出借人)注:满额归还。如因违反导致王某(出借人)产生逾期,本人愿接受王某(出借人)为此采取的一切处罚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今有李某(借款人)向王某(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大写)陆万零贰佰陆拾壹元,(小写)60261元,每月29号还王某(出借人)3610元,如违约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中银消费金融》贷款利率计算付给王某(出借人)。如因违反导致王某(出借人)产生逾期,本人愿接受王某(出借人)为此采取的一切处罚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李某在上述三张借条中借款人姓名处签名按手印。原告王某以上述借条为证,于2022年2月9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25464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明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非自有资金就是该法条中所列明的一种显著情形,其不以是否存在营利目的为要件。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随着信用卡、花呗等一些金融贷款方式的出现,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民间借贷展现出一种新形式,即通过套取上述金融贷款额度的方式对额度内资金对外出借,这种新形式一方面使得出借人处于一种贷款的不确定性状态,另一方面不利于金融贷款体系的稳定。因此即使签订欠条或借条,也因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而认定无效。同时因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故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也无法得到支持。
出借资金时要谨慎,记得索要欠条或借据,避免通过无记录的现金进行交易,更不能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面临着逾期还款、征信问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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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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