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不良资产执行法律咨询!
不良资产执行法律知识普及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10万元,后甲乙二人离婚。因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向丙偿还借款,丙以甲乙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甲乙二人共同偿还10万元欠款,二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甲与丙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单独偿还丙10万元,丙放弃对乙主张权利。甲丙二人在签订协议后,将协议内容告知乙。因甲未按还款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丙以甲乙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遂冻结乙的银行存款。随后,乙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认为乙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法院解除冻结。其理由是:根据甲丙之前的还款协议,丙已经放弃对乙的权利主张,不应再执行乙。乙的异议是否成立,乙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执行人,成为本案的焦点。
案例分析
如果说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基于公权力对法律关系的判断,那么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则是私法层面上的选择。在私权领域,最为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即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执行,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内,有权放弃部分金额,对于多个被执行人存在的情形下,有权决定放弃对某个被执行人的执行(前提是不加重其他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应份额)。现实中往往存在多个被告负连带责任的判决,债权人为及时使判决确定的利益成为现实,往往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原判决中的连带主义为现实中的分担主义,或者以一人承担所有义务为前提,放弃其余债务人的执行。变更后,虽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有所增大,但也使债务主体唯一化、法律关系明确化,这对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更加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集中力量对债务进行催收。从这个意义上讲,还款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土地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等。
张帆律师
职位:实习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房地产继承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咨询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388号永鼎大厦701-704室(地铁1号线4号口出)
本文编辑:王雨婷 本文素材整理:来源网络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3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关注我
发现更多精彩
(点击公众号-“在线咨询”,资深律师免费在线解答)
声明:发布图文,来源于网络,为了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