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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XX市XX区新怡家园×××号房屋的所有权恢复至被告孙某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系孙某的母亲。位于XX市XX区新怡家园×××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何某与孙某于婚后2005年4月出资购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月10日,原告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9月9日,原告办理诉争房屋价值评估事宜时得知,诉争房屋已于2018年11月5日过户至被告杨某名下。2019年9月16日,原告到XX市XX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发现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原告认为在原告与被告孙某办理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诉讼期间,二被告恶意串通,妄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与孙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被告杨某与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房屋交易部门将XX市XX区新怡家园×××号房屋的所有权由杨某恢复至孙某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杨某与孙某负担。
法律评析
律师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在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有权登记在孙某名下。二被告在原告与孙某的离婚诉讼审理期间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了被告杨某名下。
诉讼中,二被告表示诉争房屋系杨某借孙某之名购买,房屋价款由其支付,其与孙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应当指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在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亦称诉争房屋系孙某某、杨某夫妇对孙某的赠与,该房屋不属于原告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亦应指出,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或者原告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原告与孙仲茜离婚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但二被告在该案审理期间签订赠与协议,变更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显系不当,应属恶意行为。
基于此,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到孙某名下,理由正当,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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