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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作出 (2017)川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910万元。判决生效后,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未主动履行义务,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仅发现少量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遂对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波、刘一端、王成林分别在判决生效后与配偶办理协议离婚,将位于达州、成都的大量房产,奥迪、宝马、特斯拉等豪车分割给配偶一方,债务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生效判决并未判决上述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已通过离婚分配给前配偶一方,执行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被执行人与配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为防止被转移财产再次转移,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上述被转移财产。同时,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随后收集相关证据并准备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失信惩戒和刑事威慑压力,被执行人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执行结果
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以前曾友好合作,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同意被执行人只支付65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十天内支付400万元,下余250万元在签订协议一年内支付。被执行人按照约定支付了400万元,执行法院按照双方约定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诉前或诉中,乃至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日益增多,该类案件执行难点在于生效判决未判决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但可执行财产已通过离婚形式转移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申请人进行依法释明告知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被执行人和配偶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同时执行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被执行人迫于威慑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离婚不但逃避不了债务,还将面临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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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王凤 本文素材整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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