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房产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普及
案情简要
上诉人承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承德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启公司)、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处理及理由
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不属于不动产物权,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亦不属于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类型,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凯旋公司主张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不动产专属管辖也仅解决案件的地域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仍应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予以确定。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四级案由,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凯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房产建筑工程的相关文章】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土地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388号永鼎大厦701-704室(地铁1号线4号口出)
本文编辑:谢巧仁 本文素材整理:来源网络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30分,欢迎大家有法律问题来咨询,其它休息时间也是可以留言的哦,留您的微信或者联系方式,公鼎律师看到留言内容第二天会联系您进行相关的回复的呢。
关注
(点击进入公众号-“在线咨询”,资深律师免费在线解答)
声明:发布图文,来源于网络,为了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