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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客户理财却拒不返还本金及盈利三道执行“紧箍咒”连发 私募行业“金领”还款526万元

2019-07-26 17:55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一名私募行业“金领”,年薪高达上百万元,却无视“诚信”原则,不主动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拒不将配资本金及盈利526万元支付给自己的客户。在执行法官面前,还宣称自己已经破产、无法履行,张某因此成为了一名不折不扣的“老赖”。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执行法官因案施策,综合运用多种执行举措,先后给被执行人下了三道“紧箍咒”,张某最终全额支付欠款。案件的顺利执结,不仅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也有利于整顿金融市场的不诚信之风。

私募“金领”拒不支付客户526

张某是私募行业的一名资深“金领”。据申请人尤先生说,20153月,他与张某签订《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当账户市值累计盈利超过保证金和本金总额时,尤先生有权提取全部盈利部分。于是尤先生出资200万元作为配资本金,在张某提供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此后,该股票账户盈利了400余万元,但当尤先生要求提款时,却只拿到了130万元。当尤先生要求张某兑付余款时,张某却以自己只是居间关系为由,拒绝付款。为此,尤先生诉至上海浦东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尤先生配资本金及盈利共计526万余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可是张某依然未予履行,尤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道:限高令让其“寸步难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张银宇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通知其到庭谈话。但张某对于执行通知置若罔闻,未按期到庭。

张某不履行判决结果的原因究竟是没能力,还是不愿意?张银宇在调查中了解到,张某名下6个银行账户共有存款151万余元,显然张某是故意逃避执行。于是,张银宇立即依法对这6个账户进行强制冻结并扣划,首战告捷!

面对剩下的300余万的执行缺口,执行法官还是从张某本身入手。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张某从事私募多年,收入不菲,且在行业内有一定名气。因此,执行法官判断,张某完全具备履行债务能力。且张某所从事的金融行业的工作性质与个人口碑、社会评价关联性较强,社会活动频繁、外出机会多。为提高执行威慑,法官决定施加第一道“紧箍咒”,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行,降低其社会评价度。上了限高令后,张某将限制高消费,公务出行也不能搭乘飞机、高铁。

第二道:申报财产摸清底牌

果然,限高令“立竿见影”。没过多久,生活上处处受限的张某终于迫于执行压力,主动现身,来到法院。但他的出现,并非为了来履行判决义务,而是为自己的拒不履行行为“开脱”。在执行谈话过程中,他心存侥幸,大打“哭穷牌”,企图以自己破产、无履行能力为由蒙混过关,请法官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措施。

而早已对张某的经济情况有所了解的张银宇并没有被张某的“障眼法”所迷惑,而是顺势而为,以张某的财产情况作为切入口,他给张某下了第二道“紧箍咒”。

法官强令被执行人张某申报个人财产,同时释明法律,告知其不依法申报财产面临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张某只得主动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张银宇则乘胜追击,进一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第三道:攻心战术突破心理防线

张银宇从张某的工作领域着手,对他施以第三道“紧箍咒”,即采取“攻心战术”。张银宇说:“私募行业,往大了说靠的是法律,往小了说靠的是口碑。对生效的法律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仅败坏行业风气,而且将使自己以后在行业内无法立足,更会面临司法拘留等处罚。”

在法官努力下,张某心理防线被攻破,当庭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双方约定,张某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偿还债务,承诺先一次性支付120万元,剩余款项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10万元,最后一个月支付20万元利息。同时,张银宇向张某再次释明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即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法院将依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内容,如发现转移财产等情形,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承办法官连发三道紧箍咒下,被执行人一直按约履行,直至今年九月,张某因无法乘坐高铁飞机,住五星级酒店,遂终于决定自行筹款,一次性将剩余款项160万余元付至法院,并申请法院解除执行措施。至此,这起大标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打好执行“组合拳”

要形成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单一的执行方法显然无法达到应有的效能,针对这种状况,上海浦东法院探索出一套执行的“组合拳”。

本案中,执行法官抓住被执行人的工作特性,落实限高令、信用惩戒措施。上海浦东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符合“限高”条件的被执行人在购买机票、高铁票及软卧铺票,入住星级酒店、出境、办理信用卡和贷款等方面加以限制。而这一“釜底抽薪”的举措,迫使原本逃避的被执行人主动现身。之后,“重拳”出击,向被执行人阐明财产申报不实、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惩治力度,以震慑被执行人。最后,法官从情理入手,巧妙地把握了被执行人的心理,告知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损失的将不仅仅是生活的便利,更是事业发展的空间和信誉。

三道“紧箍咒”,形成了一套强有力的执行组合拳,最终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明确了分期还款的方式,并提前一次性支付了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