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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法院对重婚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2019-06-12 15:25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摘要: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犯罪地可能会发生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与我国公民于国内登记结婚,只要在居住地工作和生活已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故经常居住地法院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重婚罪是指自己在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又称持续犯。

    继续犯具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犯罪行为的继续性。犯罪行为的继续性应理解为自犯罪行为的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直至不法状态解除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呈现一种持续状态。

第二,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是指对客体造成损害所形成的一种持续结果或状态。继续犯犯罪行为的持续实施与客体遭侵害之结果或状态的持续是同时或同步的,重婚罪符合上述特征。婚姻既是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一种行为。重婚者在举行重婚结婚时,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重婚状态的存续是犯罪行为的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重婚罪的本质是重婚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族关系,把握了该本质,才能对重婚罪有清楚的认识。

    举行重婚结婚虽然构成了重婚罪的既遂,但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行为并没有结束,举行重婚结婚正表明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意味着终止。

    因此,不应当把举行重婚结婚的行为和以后的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行为人为的割裂开来,而应看做是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虽然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犯罪地可能发生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与我国公民于国内登记结婚,只要在居住地工作和生活已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故经常居住地法院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