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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近日,
法院依据民法典
关于诉讼解约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规定
做出了相关判决
是指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针对“诉讼解约”的情形,
之前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圈对此解读也不完全一致,
此次,
民法典正式实施,
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思明法院据此,
率先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做出判决
一起来看看吧
2019年12月,某旅行社与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依约支付平台管理费。2020年1月,平台方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旅行社下了18个订单,旅行社为此先行支付各项费用近16万元。但受疫情影响,其中17个订单取消。平台方却不按照约定,迟迟不结清费用。去年底,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要平台方退赔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平台方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平台方至今未与旅行社结算团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垫付的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平台方支付尚欠费用及逾期利息等费用,有相应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终,法院判定合同解除,平台方退赔旅行社相关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采取的是通知到达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体现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但是,在当事人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易产生争议,也给司法统一裁判造成障碍,亟需规范。
有鉴于此,民法典在充分考量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原理通说,在第六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规定切实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强大的实践性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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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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